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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成长研究中间初次向社会公开的为三中全会提交的鼎新建议方案中,有一项鼎新内容尤其惹人瞩目,即成立清廉年金轨制,公职人员未犯重大过错或未发现败北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
清廉年金不成成为公职人员变相福利
对于公事员清廉年金轨制,公家并不目生。2004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等就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成立在职干部廉政保证金轨制的建议》,主张鉴戒国外反腐成功经验,经由过程设立廉政保证金,成立一种与在职干部的经济好处挂钩,使其不肯意违法违纪的机制。此前尔后,湖南浏阳、江苏南京、广东深圳、江门等地,也曾前后进行过近似的轨制测验考试。
然而,淮南为橘,淮北为枳,尽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度和地域实施的公事员清廉金轨制作为一种成功经验广受赞誉,但在国内各地的实施结果却并不睬想,而且饱受公家的质疑。究其本源在于,我们所实施的公事员清廉金轨制,很大水平上已异化为一种公事员的变相福利。
素质而言,公事员清廉年金轨制就是公事员为其本身的清廉从政所提早缴纳的一笔保证金,这个轨制的焦点在于它能直接影响公事员的预期好处,从而表现出鼓励价值。比如在新加坡,任何公事员被法庭定为贪污纳贿罪,就会掉去工作、养老金和其他好处,这意味着,败北极可能就是一场血本无归的赌钱。而在我国今朝的试点中,廉政年金则相当于一份“廉政保险(安心保)”,财务出大头,小我出小头,不出事则额外取得一笔不菲的收益,即使出事,损掉可能也不大。这明显是一种错位,因为对公事员来讲,遵纪遵法、清廉奉公乃是一种职责底线。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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