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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回放
为了一纸“去职证实”,小李与原单元闹得不成开交,而更令他懊末路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去职证实”,新的单元已给他下了“最后通牒”。
原来,小李在原单元任职三年多时候,在今年2月初向公司提出告退。单元准予其告退,并将工资全数发放。
今年4月中旬,小李找到了另外一份工作,此刻的公司要求小李递交原单元的去职证实,但当小李找到原单元后,该单元却谢绝给其开具此证实。
眼看着新的工作就要泡汤,小李想问,单元是不是必需向劳动者开具去职证实?
专家解答
丰台区法令援助中间工作人员诠释说,《劳动合同法》明白了用人单元在消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去职证实和社保转移单。
用人单元违背划定的,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责任。小李最好与原单元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单元有义务为小李打点去职手续。
另外,按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诠释中划定:劳动者与用人单元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元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典质金、典质物发生的争议,或者打点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告状的,人平易近法院应予受理。
响应律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元该当在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打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元违背本律例定未向劳动者出具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责任。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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