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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元】 财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10]72号
【发布日期】 2010-04-30
【生效日期】 2010-04-30
【效 力】
【备 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经管暂行法子》的通知 财企[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中小企业主管部分,新疆出产扶植兵团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分:为规范和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经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拟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经管暂行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财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经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令、律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法子。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小企业增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定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心财务预算放置,专门用于撑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加强营业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营业,改良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经管该当遵守公开透明、定向利用、科学经管、增强监视的原则,确保资金利用规范、平安和高效。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经管、项目资金分派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利用环境进行监视查抄。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撑持标的目的和重点,会同财务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环境进行监视查抄。
第二章 撑持体例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纳以下几种撑持体例:
(一)营业津贴,鼓动勉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出格是小企业供给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合适前提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营业,依照不跨越年担保额的2%赐与津贴;对合适前提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营业,依照不跨越年再担保额的0.5%赐与津贴。
(二)保费津贴,鼓动勉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供给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尺度的条件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营业赐与津贴,津贴比例不跨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现实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动勉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范围,提高信用程度,加强营业能力。特别环境下,对合适前提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依照不跨越新增出资额的30%赐与注资撑持。
(四)其他。用于鼓动勉励和指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营业的其他撑持体例。
第六条 合适前提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撑持体例的帮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昔时取得担保资金的帮助额,除特别环境外,一般不跨越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前提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需同时具有下列前提:
(一)根据国度有关法令、律例设立和经营,具有自力企业法人资历。
(二)经营担保营业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实。
(三)担保营业合适国度有关法令、律例、营业经管划定及财产政策,昔时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营业额占新增担保营业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营业占新增担保营业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供给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跨越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昔时新增担保营业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跨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经管轨制健全,运作规范,按划定提取筹办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需同时具有下列前提:
(一)根据国度有关法令、律例设立和经营,具有自力企业法人资历。
(二)以担保机构为首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营业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营业合适国度有关法令、律例、营业经管划定及财产政策,昔时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营业额占新增再担保营业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营业额占新增再担保营业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营业额在20亿元以上。
(四)昔时新增再担保营业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跨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轨制健全,经管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供给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管帐师审计的年度管帐报表。
(三)经注册管帐师专项审计的担保营业环境(包括担保营业明细和风险筹办金提取等)。
(四)担保营业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供给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每一年依照本法子划定,结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白昔时担保资金撑持重点、帮助比例、具体前提、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部分和同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财务部分和省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负责当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在当地区规模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成立专家评审轨制,根据本法子划定和昔时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务部分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根据专家评审定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划定时候内,将担保资金申请陈述、专家评审定见草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财务部按照审核后的项目打算,确定项目资金撑持体例,核定资金利用打算,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省级财务部分,并按照预算经管划定实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依照有关财政管帐规章轨制进行财政处置。
第五章 监视查抄
第十八条 省级财务部分和同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利用配合实施经管和监视。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监察专员处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利用环境进行不按期监视查抄。
第十九条 取得担保资金撑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政划定妥帖留存有关原始单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务部分、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监察专员处事处和中小企业经管部分的专项查抄,应积极共同并供给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取得担保资金撑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一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和省级财务部分报奉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政、担保资金利用、绩效等环境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和省级财务部分应成立担保资金利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一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上报资金利用汇总陈述及当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长陈述。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对违背划定利用、欺骗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务部将收回已放置的担保资金,并依照《财务违法行为惩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划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务部分和省级中小企业经管部分可按照本法子并连系现实,拟定具体的实施法子。
第二十四条 本法子由财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诠释。
第二十五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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