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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
营业税的管帐处置划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出产扶植兵团财政局:
为了深切贯彻实施《小企业管帐准则》,解决执行中呈现的问题,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份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划定,我部拟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管帐处置划定》,现予印发,请安插当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实时反馈我部。
财务部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管帐处置划定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份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划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管帐处置划定以下:
小微企业在获得发卖收入时,该当依照税法的划定计较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到达《通知》划定的免征增值税前提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知足《通知》划定的免征营业税前提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管帐处置。
小微企业对本划定实施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管帐处置,不进行追溯调整。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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