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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法子
贵州省贵阳市人平易近当局
贵阳市人平易近当局令
第15号
《贵阳市人平易近当局关于点窜〈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法子〉的决议》已2013年12月9日市人平易近当局常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 刘文新
2013年12月12日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法子
(2004年11月29日)
市人平易近当局常务会议经由过程,2005年1月20日以第138号当局令发布,按照2013年第15号当局令《贵阳市人平易近当局关于点窜〈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法子〉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蒙受变乱危险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抵偿,增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离用人单元的工感冒险,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连系本市现实,拟定本法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元)该当遵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法子划定加入工伤保险,为全数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营业。
财务、审计、工商、平安监管、卫生、食物药品监视等行政部分和工会,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经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划定的银行成立同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务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划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务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别离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份组成:
(一)用人单元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钱;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元应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划定,打点工伤保险挂号及相关手续:
(一)已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
(二)未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
(三)中心、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
(四)非参公务业单元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
第七条用人单元打点工伤保险挂号后,该当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划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审定表,并供给以下资料:
(一)财政、管帐报表及申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混名册;
(三)加入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用人单元因破产、撤消、解散、分立、归并和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该当自变动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挂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变动或刊出挂号。
第九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会同财务、卫生、平安监管部分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均衡的原则,连系用人单元工伤保险费利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水平等环境,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尺度,报市人平易近当局核准后实施。
用人单元初度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候后可依法实施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施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法子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平安监管部分另行拟定。
第十条用人单元该当以上年度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照确定的缴费费率尺度,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元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小我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元因宣布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该当遵照国度有关法令、律例划定,了债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钱,并按以下尺度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尺度预留至法定退休春秋;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尺度预留10年。
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依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糊口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津贴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津贴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津贴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医治费;
(十)劳动能力判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查询拜访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津贴费;
(十四)统筹地域之外就诊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
(十六)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加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元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挂号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
未加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元和职工,由用人单元地点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单元参保而未给部份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变乱,其工伤认定由参保挂号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元承当。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单元、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成立劳动关系的有用证实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实,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实(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四)职工居平易近身份证;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划定应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由市社会保险、卫生行政部分和工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元代表构成的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判定经管工作。常设处事机构为市劳动能力判定中间,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劳动能力判定的平常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判定,由用人单元、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给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劳动能力判定申请表》;
(二)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原始病历、医治资料、诊断及结论,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病历和诊断证实(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五)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判定的单元或者小我对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申请。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自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地点单元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环境发生转变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判定。
第十九条因工或患职业病初度劳动能力判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设置装备摆设简直认,加入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加入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判定费用由地点单元付出。
一年后复查判定,终结判定(再次判定)、旧伤复发简直认或对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设置装备摆设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当。
第二十条加入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元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元到打点工伤保险挂号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划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定服务和谈的医疗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划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灭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划定领取丧葬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津贴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判定后,用人单元按照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合适前提的,按划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打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须供给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劳动能力判定结论;
(四)工伤职工居平易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实;
(六)平易近政部分出具的孤寡白叟或孤儿的证实;
(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统一工伤变乱兼有平易近事补偿的,原则上依照先平易近事补偿、后工伤保险付出待遇的挨次处置,工伤保险基金不反复付出响应待遇。平易近事补偿尺度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响应尺度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份。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元欠缴工伤保险费时代发生工伤变乱,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元承当。从足额补缴欠费的第二天起,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本法子的划定付出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元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遏制付出该用人单元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元不打点工伤保险挂号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对用人单元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元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过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法子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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