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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衡宇地盘权属变动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处所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度税务局,新疆出产扶植兵团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衡宇、地盘权属变动有关契税政策通知以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代,衡宇、地盘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动为夫妻两边共有或另外一方所有的,或者衡宇、地盘权属原归夫妻两边共有,变动为此中一方所有的,或者衡宇、地盘权属原归夫妻两边共有,两边商定、变动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觉布之日起实施。《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衡宇 地盘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动为夫妻两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除。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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