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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辟回迁安设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2号
现将纳税人开辟回迁安设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白以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当地盘出让价款的地盘上开辟回迁安设房,并向原居平易近无偿让渡回迁安设房所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划定,视同发卖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予以审定,但不包括回迁安设房所处地块的地盘利用权价款。
本通知布告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布告生效前未作处置的事项,依照本通知布告划定执行。
特此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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