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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政部令第44号发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惩罚法式,护卫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社会集体挂号经管条例》、《基金会经管条例》、《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挂号经管暂行条例》和相关法令律例,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平易近政部分挂号经管机关(以下简称挂号经管机关)挂号的社会集体、基金会和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
第三条 各级挂号经管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挂号的社会组织的行政惩罚案件。
第四条 挂号经管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该当实时传递有管辖权的挂号经管机关。
有管辖权的挂号经管机关可以书面拜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挂号经管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查询拜访。
有管辖权的挂号经管机关跨行政区域查询拜访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挂号经管机关该当积极共同,协助查询拜访。
第五条 挂号经管机关发现所查询拜访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该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置。
第二章 立案、查询拜访取证
第六条 挂号经管机关对同时合适以下前提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该当立案:
(一)有违背社会组织挂号经管划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挂号经管机关行政惩罚的规模;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七条 立案该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挂号经管机关负责人审批,挂号经管机关该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查询拜访处置。
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该当实时查询拜访和搜集证据。
办案人员查询拜访和搜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该当自动出示法律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该当协助办案人员查询拜访,不得谢绝、阻碍、隐瞒或者供给子虚环境。
第九条 办案人员查询拜访和搜集证据该当遵守周全、客不雅、公道原则。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查询拜访,该当搜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当事人陈说;
(六)判定定见;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短长关系的,该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能够自行提出回避。是不是回避,由挂号经管机关负责人决议。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查询拜访领会环境时,该当进行零丁扣问,并建造扣问笔录。
扣问笔录该当交被扣问人查对。扣问笔录若有过错、漏掉的,该当许可被扣问人更正或者弥补。经查对无误后,由被扣问人在扣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印。被扣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办案人员该当向其宣读。
办案人员该当在扣问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供给证实材料,并要求其在供给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印。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该当搜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搜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坚苦的,该当搜集与原件、原物查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查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印。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搜集视听资料,该当注明建造方式、建造时候、建造人和证实对象等。
第十五条 挂号经管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掉或者今后难以获得的环境下,经挂号经管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采纳先行挂号留存办法。
第十六条 先行挂号留存有关证据,办案人员该当通知当事人参加,投递先行挂号留存通知书,就地奉告当事人采纳行政强迫办法的来由、根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布施路子,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并建造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印,当事人谢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参加的,约请见证人参加,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印。
办案人员该当就地盘点证据,加封挂号经管机关先行挂号留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印,交当事人保存一份,归档一份。
挂号留存证据时代,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 先行挂号留存证据后,挂号经管机关该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置决议:
(一)对依法应予充公的物品,遵照法定法式处置;
(二)对依法该当由有关部分处置的,移交有关部分;
(三)不需要继续挂号留存的,消除挂号留存,并按照环境实时对消除挂号留存的证据采纳记实、复制、摄影、录像等办法。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该当环绕证据的联系关系性、正当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没有证实效力对质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对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该当建造证据目次,并对质据材料的来历、证实对象和内容作扼要申明。
第三章 行政惩罚的决议
第二十条 案件查询拜访终结,办案人员该当建造案件查询拜访终结陈述。
案件查询拜访终结陈述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根基环境、查询拜访进程、案件事实、法令根据、处置建议等。
办案人员该当将檀卷交挂号经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檀卷及审核定见报挂号经管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挂号经管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决议之前,该当建造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来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和其他权力。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说和申辩。陈说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生齿头提出的,办案人员该当建造陈说笔录,交由当事人查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印。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过期未提出陈说、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抛却上述权力。
挂号经管机关该当充实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来由和证据,该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挂号经管机关负责人该当对案件查询拜访成果进行审查,按照分歧环境别离作出以下决议:
(一)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具体环境,作出行政惩罚决议;
(二)违法行为轻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
(三)违法事实不克不及成立的,不得赐与行政惩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与期限遏制勾当、撤消挂号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惩罚的,挂号经管机关的负责人该当集体会商决议。
第二十五条 挂号经管机关决议对社会组织赐与行政惩罚的,该当建造行政惩罚决议书。行政惩罚决议书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背法令、律例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根据;
(四)行政惩罚的履行体例和刻日;
(五)不服行政惩罚决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子和刻日;
(六)作出行政惩罚决议的挂号经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议的日期。
行政惩罚决议书该当加盖作出行政惩罚决议的挂号经管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 行政惩罚决议书该当在宣布后就地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投递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印。当事人不在场的,该当在7日内遵照本划定将行政惩罚决议书投递当事人。
第四章 行政惩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挂号经管机关的行政惩罚决议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惩罚不断止执行,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挂号经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惩罚的,该当严酷执行罚款收缴分手轨制。挂号经管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该当自收到行政惩罚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依法充公的不法财物,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处置。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被期限遏制勾当的,由挂号经管机关封存挂号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政凭证。遏制勾当的时代届满,社会组织该当向挂号经管机关提交整改陈述。
第三十一条 挂号经管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该当在挂号经管机关划定的刻日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挂号经管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消挂号决议的,该当收缴挂号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没法缴回的,挂号经管机关可以通知布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过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议的,挂号经管机关可以采纳下列办法: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尺度该当奉告当事人,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越原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迫执行;
(三)法令划定的其他办法。
第五章 投递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投递法令文书该当有投递回证,由受投递人在投递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印。
受投递人在投递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投递日期。
第三十五条 投递法令文书,该当直接投递受投递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投递人有拜托代办署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办署理人签收;受投递人已向挂号经管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接收人签收。
第三十六条 受投递人谢绝签收法令文书的,投递人该当约请有关下层组织或者地点单元的代表参加,申明环境,在投递回证上记明谢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投递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印,把法令文书留在受投递人的居处,即视为投递。
有关下层组织或者地点单元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肯在投递回证上签名或者盖印的,由投递人在投递回证上记明环境,把投递文书留在受投递人居处,即视为投递。
第三十七条 直接投递法令文书有坚苦的,有管辖权的挂号经管机关可以拜托其他挂号经管机关代为投递,或者邮寄投递。邮寄投递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
第三十八条 本章划定的其他体例没法投递的,通知布告投递。自觉出通知布告之日起,颠末60日,即视为投递。采取通知布告投递体例的,该当在檀卷中记明原因和颠末。
第六章 了案、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了案:
(一)行政惩罚案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惩罚决议的;
(三)作出不得赐与行政惩罚决议的;
(四)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议的。
第四十条 了案后,挂号经管机关该当依照下列要求实时将案件材料清算归档:
(一)檀卷该当一案一卷,檀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备完整,不得损毁捏造;
(三)檀卷材料书写时该当利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四十一条 卷内材料该当依照惩罚决议书和投递回证在前、其余材料依照办案时候挨次摆列的原则摆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该当编制目次,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二条 檀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檀卷材料。未经核准,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查阅檀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划定有关时代的划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天然日计较。
时代起头的时和日不计较在内。时代不包括在途时候,时代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沐日的,以节、沐日后的第一日为时代届满的日期。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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