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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国税总局日前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下发通知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色合用退(免)税政策,需要合适四个前提,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打点出口退(免)税资历认定;出口货色获得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色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色获得响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朋分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该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别的,通知暗示,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供给买卖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合用该通知划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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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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