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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补偿金是两个轻易混合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阐发:二者的联系都是违背劳动合同所该当承当的责任;承当违约金和补偿金的主不雅要件都是劳动合统一方有错误,客不雅要件都是有违约事实。
二者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不是明白商定。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给另外一方当事人造成损掉时,只要合同中商定了违约金条目,那末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依照合同中该条目的商定给付违约金。而补偿金的给付是依照现实酿成的水平来进行的,不管合同中有没有响应的商定条目。
(2)是不是存在现实损掉。因为付出违约金的前提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非论对方是不是存在损掉,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赏罚的性质。而付出补偿金的条件前提不但是有违约的事实,更主要的判定根据是存在现实损掉,补偿金凡是具有抵偿的性质。
(3)数额与现实损掉的关系分歧。因为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因而现实发生的损掉可能与商定的数额可能纷歧致,而补偿金是完全按照现实损掉的巨细来确定的。
(4)是不是合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现实损掉相联系,只要商定合适一般的社会尺度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补偿金是与现实损掉相一致的,尤其是在赐与劳动者特别福利待遇并商定服务期的环境下,用人单元的现实损掉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是以该当逐年递减。
基于违约金和补偿金的上述特点,劳动律师认为,违约金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商定,可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元现实损掉时,用人单元能不克不及让劳动者同时付出违约金与补偿金呢?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划定,用人单元只能选择合用违约金或者补偿金,不克不及同时合用。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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