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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的竞争愈来愈剧烈,出格是处于发卖职位的员工。有的公司起头实施“末位裁减查核制”,查核不外的就要遭到裁减。然而,当职场人遭到“末位裁减”,公司是不是应该付出补偿金呢?
案例
我是某化装品发卖公司的员工。客岁年头,公司下发文件实施 “末位裁减查核制”,其首要内容为:公司年底对员工发卖业绩进行查核,对查核成果处于后3位的员工,期限2个月调离本单元,这2个月时代每个月只发300元糊口费,2个月期满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年底查核中,我的发卖业绩在全体员工中排名倒数第一。公司遂根据“末位裁减查核制”向我发出消除劳动合同通知,要终止和我的劳动关系。请问公司有权如许做吗?
案例阐发: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划定的用人单元可以和劳动者消除劳动合同的景象来看,年末查核末位,并非用人单元可以消除劳动合同的景象。“末位裁减”应属用人单元违法单方消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划定,用人单元违背本律例定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该当遵照经济抵偿尺度的两倍向劳动者付出补偿金。这里的经济抵偿尺度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元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尺度向劳动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付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据此,你有官僚求公司付出两倍的经济抵偿金。若是公司拒不补偿,你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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