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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元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白两边权力和义务的和谈。按照这个和谈,劳动者插手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度机关、社会集体等用人单元,成为该单元的一员,承当必定的工种、岗亭或职务工作,并遵守地点单元的内部劳动法则和其他规章轨制;用人单元应实时放置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依照劳动者供给劳动的数目和质量付出劳动报答,而且按照劳动法令、律例划定和劳动合同的商定供给需要的劳动前提,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护卫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力和待遇。
读者刘蜜斯:
我在一家外企上班,礼拜一到礼拜五天天上班时候是7:40-18:30,礼拜六上半天班,公司每一个月付出固定加班费300元。今年5月,我的合同到期,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抵偿其它法定加班费?
律师答复: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划定,用人单元不克不及在劳动合同或规章轨制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按照工资环境和加班时候、依照有关划定依法付出加班费。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固定加班费,并每个月按商定付出固定加班费属违法,劳动者领取了固定加班费后,仍有权根据现实加班时候,主张付出加班费差额。
用人单元之所以认为商定并付出了固定加班费便可,系对广东省高级人平易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合用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定见》第二十七条划定的曲解。该条划定,“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固然未书面商定现实付出的工资是不是包括加班工资,但用人单元有证据证实,已付出的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候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认定用人单元已付出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除外”。
其实,法院认定用人单元已付出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条件是:“用人单元有证据证实已付出的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候工资和加班工资”,即不管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若何商定,用人单元都必需举证证实“已付出的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候工资和加班工资”。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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