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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划定:13种景象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元消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遵照劳动合同律例定的前提、法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元消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必定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3日通知用人单元的;
(四)用人单元未依照劳动合同商定供给劳动护卫或者劳动前提的;
(五)用人单元未实时足额付出劳动报答的;
(六)用人单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违背法令、律例的划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元以讹诈、勒迫的手段或者落井下石,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环境下订立或者变动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元在劳动合同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力的;
(十)用人单元违背法令、行政律例强迫性划定的;
(十一)用人单元以暴力、要挟或者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元违章批示、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十三)法令、行政律例划定劳动者可以消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景象。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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