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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鼓动勉励公平易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后代。男女两边依照法定成婚春秋推延三年以上成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周围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后代为晚育。
在天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居平易近,可以要求放置生育第二个后代:
(一)第一个后代为残疾儿,不克不及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后代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后代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两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假寓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两边均系独生后代的;
(六)从外埠迁入我市的少数平易近族居平易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生齿和打算生育行政部分核准,许可生育第二个后代并已怀孕的;
(七)市打算生育行政部分核准的其他特别环境。
夫妻两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平易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能够要求放置生育第二个后代: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数或者大部份损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甲士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后代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并负责供养女方怙恃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别原因不克不及成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后代的,经协商一致,准予此中一人再生一个。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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