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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 按照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点窜〈工伤保险条例〉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蒙受变乱危险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抵偿,增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离用人单元的工感冒险,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元)该当遵照本条例划定加入工伤保险,为本单元全数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别工商户的雇工,均有遵照本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基养老保险费、根基医疗保险费、掉业保险费的征缴划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元该当将加入工伤保险的有关环境在本单元内公示。
用人单元和职工该当遵守有关平安出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令律例,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尺度,预防工伤变乱发生,避免和削减职业病风险。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元该当采纳办法使工伤职工获得实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工伤保险的政策、尺度,该当收罗工会组织、用人单元代表的定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元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钱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出入均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度按照分歧行业的工感冒险水平确定行业的不同费率,并按照工伤保险费利用、工伤发生率等环境在每一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不同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拟定,报国务院核准后发布实施。
统筹地域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元工伤保险费利用、工伤发生率等环境,合用所属行业内响应的费率档次确订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按期领会全国各统筹地域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环境,实时提出调整行业不同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核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用人单元该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小我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元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元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依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体例,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划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渐实施省级统筹。
跨地域、出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纳相对集中的体例异地加入统筹地域的工伤保险。具体法子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用于本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判定,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等费用,和法令、律例划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付出。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利用和经管的具体法子,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卫生行政、平安出产监视经管等部分划定。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修或者改建办公场合、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处。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该当留有必定比例的储蓄金,用于统筹地域重大变乱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蓄金不足付出的,由统筹地域的人平易近当局垫付。储蓄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蓄金的利用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划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候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遭到变乱危险的;
(二)工作时候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豫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变乱危险的;
(三)在工作时候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危险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时代,因为工作原因遭到危险或者发闹事故着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首要责任的交通变乱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危险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划定该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候和工作岗亭,突发疾病灭亡或者在48小时以内经急救无效灭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持国度好处、公共好处勾当中遭到危险的;
(三)职工原在戎行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甲士证,到用人单元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合适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划定,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居心犯法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闹事故危险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律例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地点单元该当自变乱危险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环境,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成,申请时限可以恰当耽误。
用人单元未按前款划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变乱危险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元地点地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该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元地点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打点。
用人单元未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时代发生合适本条例划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元承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元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实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实或者职业病诊断证实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该当包括变乱发生的时候、地址、原因和职工危险水平等根基环境。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给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材料。申请人依照书面奉告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审核需要可以对变乱危险进行查询拜访核实,用人单元、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分该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判定,遵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划定执行。对依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实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再进行查询拜访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元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元承当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地点单元。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受理的事实清晰、权力义务明白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议。
作出工伤认定决议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结论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还没有作出结论时代,作出工伤认定决议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短长关系的,该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不变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该当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判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水平和糊口自理障碍水平的品级判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糊口自理障碍分为三个品级:糊口完全不克不及自理、糊口大部份不克不及自理和糊口部份不克不及自理。
劳动能力判定尺度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判定由用人单元、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给工伤认定决议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别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元代表构成。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手艺人员该当具有下列前提: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手艺职务任职资历;
(二)把握劳动能力判定的相关常识;
(三)具有杰出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申请后,该当从其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判定结论;需要时,可以拜托具有资历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该当自收到劳动能力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判定结论,需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判定结论的刻日可以耽误30日。劳动能力判定结论该当实时投递申请判定的单元和小我。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判定的单元或者小我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判定工作该当客不雅、公道。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构成人员或者加入判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短长关系的,该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地点单元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环境发生转变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判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遵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划定进行再次判定和复查判定的刻日,遵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蒙受变乱危险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医治,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医治工伤该当在签定服务和谈的医疗机构就诊,环境告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医治工伤所需费用合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次、工伤保险药品目次、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尺度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次、工伤保险药品目次、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尺度,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食物药品监视经管部分等部分划定。
职工住院医治工伤的伙食津贴费,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实,报经办机构赞成,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域之外就诊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基金付出的具体尺度由统筹地域人平易近当局划定。
工伤职工医治非工伤激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照根基医疗保险法子处置。
工伤职工到签定服务和谈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合适划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议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代不断止付出工伤职工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平常糊口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设置装备摆设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依照国度划定的尺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蒙受变乱危险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管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地点单元按月付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跨越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环境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恰当耽误,但耽误不得跨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品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划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糊口不克不及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地点单元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品级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糊口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糊口护理费。
糊口护理费依照糊口完全不克不及自理、糊口大部份不克不及自理或者糊口部份不克不及自理3个分歧品级付出,其尺度别离为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亭,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品级付出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尺度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伤残津贴,尺度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现实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春秋并打点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依照国度有关划定享受根基养老保险待遇。根基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元和职工小我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基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品级付出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尺度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存与用人单元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元放置恰当工作。难以放置工作的,由用人单元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尺度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元依照划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现实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由用人单元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元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由用人单元付出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的具体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划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品级付出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尺度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请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消除劳动、聘请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由用人单元付出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的具体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划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医治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划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灭亡,其近亲属依照下列划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津贴金:
(一)丧葬津贴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定比例发给由因工灭亡职工生条件供首要糊口来历、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尺度为:配头每个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个月30%,孤寡白叟或者孤儿每人每个月在上述尺度的根本上增添10%。审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灭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规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划定;
(三)一次性工亡津贴金尺度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平易近人都可安排收入(2011年城镇居平易近人都可安排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灭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灭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糊口护理费由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糊口费用转变等环境当令调整。调整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划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时代发闹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着落不明的,从变乱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糊口有坚苦的,可以预付一次性工亡津贴金的50%。职工被人平易近法院宣布灭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灭亡的划定处置。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遏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损失享受待遇前提的;
(二)拒不接管劳动能力判定的;
(三)谢绝医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元分立、归并、让渡的,承袭单元该当承当原用人单元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元已加入工伤保险的,承袭单元该当到当地经办机构打点工伤保险变动挂号。
用人单元实施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地点单元承当。
职工被借调时代遭到工伤变乱危险的,由原用人单元承当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元与借调单元可以商定抵偿法子。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理时依法拨付该当由单元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调派出境工作,根据前去国度或者地域的法令该当加入当地工伤保险的,加入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克不及加入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划定该当享受伤残津贴的,依照新认定的伤残品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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