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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保部分将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付出给企业,企业再付出给员工小我。请问这部份津贴金是不是缴纳小我所得税?
答:按照《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小我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划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划定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小我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划定获得的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津贴费、外埠就诊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糊口护理费等,和职工因工灭亡,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划定获得的丧葬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津贴金等。
是以小我获得的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如合适上述划定的,免征小我所得税。
资讯来源: 才高八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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