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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细化,强调了合理性。同时,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商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祖成认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操作难度也大。“新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有四种情形,考虑到人们实际生活的习惯,明确涉及到日常生活而无关工作的行为,也可认定为工伤。”丁祖成表示,进一步细化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以往各地法院对于“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标准的不统一,并强调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顺德经济发达,厂企多,工伤案件也很多。”丁祖成认为,新规定将给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操作提供了便利和依据,避免了司法成本的浪费,“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劳动保障部门,都可以清晰地对照标准,更加容易地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丁祖成说道。
资讯来源: 顺德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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